免費法律諮詢與訴訟輔導管道

目前社會上對於法律扶助與訴訟輔導甚為重視,開辦免費之諮詢之管道相當多,為供一般人了解,可參考下列管道尋找合適之輔導方式洽商:

一、司法機關訴訟輔導

各檢察機關與法院,在門口均設有為民服務中心,其中訴訟輔導為服務之重要項目,以法院為例,可洽辦下列事項:

(一)查詢案件進行情形。

(二)輔導報到、遞狀、繳費。

(三)代繕書狀。

(四)洽請平民法律扶助。

(五)洽請閱覽卷宗。24小時開放,限律師。

(六)代售司法狀紙及影印。

(七)收發部門:

1.收受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及函件。

2.代書郵票:當事人於遞送書狀時,可於同一櫃台一併補繳郵票。

3.收裁判費、勘驗旅費、發放刑事證人日旅費及核退保證金。

(八)辦理具保責付停止羈押手續:不收任何費用

(九)發還刑事扣押物品。

二、政府機關

(一)各級地方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分鄉鎮、市公所均排有法律服務時間,商請律師顧問為民解答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二)國防部

國防部為輔導軍人、軍眷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在各級法院所在地聘任律師免費服務;其服務對象包括義務役與志願役軍人,如有需要,洽連隊長官或軍事審判機關轉介。

(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在各地榮民服務處設有法律顧問,由律師擔任,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榮民提供法律服務。

三、律師公會

依律師法規定,律師公會需辦理平民法律扶助,全國各地律師公會均有此項服務,可當面解答法律問題,協助修改訴訟內容;清寒者,可義務出庭辯護。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

目前已設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在各地設立分會,聘請律師免費服務,其服務項目為法律諮詢、調解、撰擬法律文件、代理或辯護訴訟案件等。

五、大學法律服務社

設有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之大學院校,大多數設有法律服務社,由高年級同學或研究所為民眾當面解答法律問題,部分學校尚作電話或書面解答服務,寒暑假期間組隊至各縣市服務,為確保服務品質,均有老師或義務律師擔任指導。

六、社會團體

(一)熱心之社會團體聘請義務律師為民服務之情形越來越多,如台北市、高雄市臺北縣等婦女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全國總工會、臺灣省公會、人權協會、殘障聯誼會、晚晴協會、勵馨基金會等提供不同面相之服務,例如解答法律程序救濟途徑、實體糾紛解決方案等。

(二)另各政黨亦均聘請律師作訴訟輔導。

七、民意代表

各級民意代表為提高服務效能,在其服務處聘請專人或律師協助解決法律疑難問題。

八、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

(一)為無資力人之權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發布「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二)具體內容:

1.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

2.第三審法院得參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推薦符合前條規定之律師選任之。

3.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4.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5.第三審法院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選任者,亦同。

6.本辦法於第三審法院為被上訴人選任律師者,準用之。

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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