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科技趨勢 法律新視界

科技發展神速,牽連不少法律問題,施教授首先以動物拍照之著作權為例,2011年英國自然攝影師史雷特(David Slater)到印尼蘇拉威西島野生保護區拍照,相機為印尼黑冠猴「納魯托」(Naruto)取走隨意拍照,99%照片模糊失焦,其中有納魯托露出牙齒狀似笑容之自拍照相當清楚,史雷特乃將二張照片放在書中及上網,引起網路瘋傳。維基百科認為納魯托才是照片作者。因美國法律禁止人類以外之動物擁有著作權,應歸為公共財。善待動物組織(PETA)則於2015年9月向舊金山聯邦法庭提出告訴,認為照片是納魯托主動拍攝擁有著作權,而史雷特藉書出售附有該自拍照賺錢,侵犯納魯托之權利。聯邦地區法官歐利克於2016年1月6日裁定:

「雖然美國國會和總統能夠把法律提供的保護擴及動物與人類,但動物不能擁有著作權。引起學者熱烈討論,由於攝影設備為史雷特所有,亦由其放置,本該攝影器材之著作照片應歸其取得著作權,不因係本人親自操作或合於其原來拍攝目的而非本人完成有所不同」。顯有不同之見解,施教授提出下列法律議題,要大家思考:

1.權利主體是否限於人類?

2.如非人類不得享有,則本案之照片著作權歸屬為何?

3.動物出於本能意識,如有權利義務行為,其法律效果歸屬為何?

4.在野外架設科技設備,設計動物操作,其權利義務歸由何主體?

5.人類強調尊重動物,何以不能享用著作權?

近來利用Chat GPT 生成的吉卜力風AI圖片,充滿宮崎駿風格,引發熱議,有人提出是否犯法疑問,日本民生黨議員詢問是否有著作權問題,文部科學省表示,根據日本著作權法,只有思想或情感透過創作方式表達,才被認為著作物受到保護;如為單純構想或風格,不在保障範圍,有識者仍懷疑存有灰色地帶。施教授也提出下列法律議題,並予解釋:

1.作品依照吉卜力的創作生成,是否踩到法律紅線?

2.所謂畫風、風格、線條、色彩、主題之表達,是創作技巧或也是思想或情感之表達?

3.類似吉卜力風的AI圖片,是否需具體模仿角色或場景,構成衍生著作方涉及侵權?

4.吉卜力風是否與著作物存有高度相似性,近似是否以原作為基礎生成,涉及侵權之判斷基準。

5.畫風之元素已商標註冊,予以拷貝、仿用,致高度近似,有無商標權侵犯之問題?

6.AI吉卜力風如應用到商品上,致消費者誤信,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問題?

7.AI生成吉卜力風格之圖片,有無侵害著作權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

再者,空拍的法律問題,施老師舉例: 郭永明喜歡拍攝,後來迷上空拍機到處拍照,某日空拍一華麗別墅,相當好奇,查知為某名人宅邸,乃將含有人的影像放在FB等社交媒體任人觀覽,網友紛紛按讚,謝謝分享,試問是否有什麼法律問題:

1.是否侵害隱私?

2.是否侵害肖像權、人格權?

3.是否侵害名譽權?

4.是否無故侵害住宅、附連土地?

5.是否無故窺視、竊聽秘密?

6.是否違反民用航空法

7.是否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多年來,科技與奇幻電影推陳出新,處處超時代、超現實,呈現諸多虛擬、理想,編織的世界,紛紛出現仿生人、生化人、複製人、機器人、模擬人等角色,甚而有同時出現之場景,各有自主性與互動關係,讓很多人感覺「很陌生的熟悉人」「很熟悉的陌生人」試想有下列法律議題,施老師直白指出,必挑戰現有法律思維與制度:

1.各種「人」所為,在法律定位如何?

2.法律所定之權利主體之衝擊為何?

3.各種「人」所為,由何人負最後責任?

4.法律承認各種人之存在整體,法律規範與秩序如何安排?

5.利用各種「人」從事不法行為或犯罪,如何究罰?

在社群通訊媒體互動溝通,已成生活之習性,但很多人忽略其嚴重性,施教授特別強調,例如用LINE傳給秘書:「東窗」,成為勾串之証據;又如對於致送之禮物,要老公確認,成為背信的明証,因之這些互動的信息,成為訴訟的鐵證,而且這個死的證物,賴也賴不掉。

又有人會傳送私密照片,例如: 李通無意中看到同業陳彰一張吃女生豆腐的 肢體動作,乃微信傳給其友人阮寧,被阮太太看到,告知李通太太,引發家庭革命,陳彰怒告李通散步私密影像罪(刑法§319-1),李通抗辯:覺得是有趣才傳,而且只傳給阮寧,又不是公開,怎麼會是犯罪?但法律可不是如此。

另有人用Telegram討論事務,當颱風吹落P二樓陽台之遮雨棚,撞壞停在小巷Q之豪車,Q以Telegram告知P修車費用124萬元,P回應別家修車廠估價才40萬元,二人討論十來回,P下最後通牒,超過50萬元免談,Q訴之法院輸贏,主張P已答允賠償,只是金額還沒喬好,P求教之律師也婉言雙方上開對談P容易被認為已承認有責任,官司不好打。

董事長郭清至翠蘭餐廳用餐後,在封閉型群組批判,位平安路某大樓旁之餐廳菜色不佳,口感不好,服務也差,是家下三濫餐廳,翠蘭發出要郭清道歉,郭清認為特定群組哪算公開,翠蘭堅持要告,郭清認所述真實,而且沒有指明哪家餐廳,哪有什麼誹謗?施教授提醒同學不要大意。

事實上,社群網路功能,什麼都有(應有盡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而且很容易洞悉使用者資訊:

→網路活動、習性

→購物型態、傾向

→財務狀況、經濟能力

→身心狀態、健康情形

→政治觀點、取向

這些產生很深遠的影響,等於個人資料大放送,自己出賣自己,成為沒有隱私的世界,形成公開表演場所,結果法律意識混淆,形同沒有人在意保護自己,似此個人資訊被控制,變成長期被追蹤,讓社群媒體掌握使用者動靜與證據,就是個資法也難以保護隱私。

AI科技應用日益普通,涉及之法律責任,施教授特別以圖表明示。

項目 態樣 罪名
校園人際

(年輕人)

群組霸凌、侮辱老師同學,散布不利留言

社交媒體攻擊,偷拍、散布私密照

公開分手後情侶私密照、分享破解程式、駭入帳號等

刑法恐嚇、妨礙名譽等

性侵害

影像犯罪防制法

電腦犯罪

企業活動 洩漏、竊取客戶名單、科技新技術、商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 仿冒侵害各種智慧財產,如盜版影音、文字、仿冒商品、竊取技術等

又下載分享盜版遊戲、音樂、電影等

著作權法

專利權法

商標權法

品種權法

 

類別 行為 法律規範
言論 公然侮辱

誹謗

傳播不實訊息、謠言

散布仇視仇恨性言論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妨害信用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社維法

性平法

個資

隱私

散布個人電話、住址、病史、相片、私密影像等隱私 個人資料保護法

性影像防制法

刑法妨害秘密罪

影像

相片

借用、轉傳他人相片、影像 著作權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交易

買賣等

假買賣(賣假球、手遊點數)

假投資

網路詐騙

不實廣告

金錢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保法

詐欺罪

AI科技發展必然促發法制革新,施教授有所闡述。首先談AI治理方面,究竟是管制或放寬?監管或自由?低度或高度監管?涉及技術競賽利基,內涵包括倫理機制、資料治理、資安確保、風險沙盒、法制推進、法律規範落實,在具體策略上,倫理機制明確性,作好制度上治理,需要整體性立法管理,業者更需有職業倫理。

又AI法制革新面臨之挑戰,AI科技,不是單一之技術,需要結合、融合、構建,而法制變革跟不上AI科技,形成AI科技挑戰法律思維,AI科技也挑戰現有法律制度,加上AI科技演算黑箱,挑戰法律透明原則,在跨境法律上也是協調困難,甚且AI科技造成法制顛覆性挑戰,是否賦予AI機器人法律主體性?又基因編輯、仿生技術等挑戰是否侵及人類價值?有關產品分層責任機制,如何建構,極需法律界積極研發。

AI法律基本思維,施老師認為:

  1. AI需有AI倫理規範以供遵循。
  2. 認明應用有高低不等之風險。
  3. 市場運作固是自由發揮,需有共同自律組織與規則。
  4. AI核心原則應包括,負責任、控風險、被信賴。
  5. 目標在實現人類中心之社會,保障人類和平自由發展。

有關AI科技倫理規範,有下列數點需考量:(1)道德準則作為法律規範之指引;(2)倫理規則之基本原則,以人為本、透明安全、可控信任、均衡福祉、保障責任等;(3)世界各國應訂有倫理規範,行業運用AI指引規範、AI運用風險控管網領、推動資安防護體系準則、訂頒遵法機制綱要等;(4)推動AI法制整體建構。

在法制思維,施教授也說明:

  1. 目標:不是形式性立法,應有制度性立法。
  2. 問題因應:不能只現象立法,需有前瞻性立法。
  3. 解方:不是回應式立法,應是體系性立法。

又AI法律制度之變革,暨深且大,施老師指此涵容,法律體系、法律典章制度、法律架構、法律規範、作業規則、實施準則等。

在AI行業法律之增修部分範圍甚廣,例如銀行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條例、無人載具與創新科技實驗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路法、資通安全管理法、電信法、各類電傳廣播法、洗錢法規等。

增訂新法律方面,如AI科技基本法、晶片法、數位科技法、深智AI科技防止侵害隱私法規、利用AI詐欺不法之防制懲罰法規、生成式AI智慧財產披露法之研修等。

施老師對個人AI主權化,指出係個人擁有專屬的AI,對自己的AI代理人及AI系統有自主權、控制權、對AI模型有所有權、使用權、對AI使用之資料、知識庫、記憶有充分管理權、對AI有完整自主權,決定如何代表自己言行、對AI可自己決定如何與人互動、交易等。

另外個人AI主權的法律議題,有數位人格的延伸、資料隱私保存、自主權、決定權之保障、主導權、控制權之行使、延伸死亡後遺產之繼承、數位分身之權益歸屬、數位遺屬之法律性質、生前契約留與後代之效力、數位身分之更改問題、侵權行為與賠償等。

法制之調整當然涉及司法訴訟之變革,建置新的司法規則與程序、引用AI為司法輔助工具、巨量司法數據之運用,以提升準確性、提高犯罪治理能力、降低司法成本、AI偵審階段工具化、重視數位証據、區塊鏈科技應用於法庭証據,用AI書寫判決書,以AI訂出量刑參考標準等。

歐盟委員會於2023年6月14日通過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al Intelligence Act,AI Act),2024年7月12日,歐洲議會正式通過《AI法案》,並於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其後於2023年起推行數位服務法、資料治理法、數據法、數位資料法、歐盟AI沙河機制,自2026起施行產品責任指令修正案,也發布AI自願承諾機制,相信未來AI法制必更多更週全。

盤點歐盟法律條例,有一套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內含多層次法律架構,而且各國均有實施策略與要求。一般核心觀念則為:(1)AI之設計、開發、部署需尊重隱私、平等、不歧視與人類尊嚴。(2)AI不應完全取代人類決策,特別是在司法、醫療等關鍵場景,易言之,AI應受人類監督。(3)對於生成式AI及高風險系統,必須具備可解釋性、可追性,並明示其為AI。(4)要求訓練數據具代表性、無偏差,並有完整紀錄,還有(5)歐盟統籌ACT之實施,由各國執行與檢查。(6)同時劃設容許紅線,非採取更嚴格的規範措施,在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基本人權之間尋求平衡點,透過歐盟資訊安全戰略、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以及數位治理法等法規,打造發產AI的基礎建設,有支持此「風險基礎」治理模式,樂見禁止使用特定AI或列為高風險的作法。

美國白宮科技政策(OSTP)2022年發布《人工智慧權利憲章》(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是以人為本的權利框架,五大核心原則(Five Principles)分別為,(1).安全且有效的系統(safe and Effective Systems)、(2).免於演算法歧視(Ai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s)、(3).數據隱私(Data Privacy)、(4).知情與透明(Notice and Explanation)、(5).人工干預與上訴機會(Human Alternatives Consideration,and Fallback)。

日本於2017年7月公布:「為進行國際議論之AI開發指引」,2019年3月公布:「以人為本之AI社會原則」,2019年6月公布:AI戰略2019,進而於2025年5月28日制定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及應用推進法。

澳洲於2023年5月提出「The State of AI Gouernance in Australia」報告,再於2023年6月1號公布支持負責之AI意見徵詢文件(Supper ting responsible AI:discussionpaper),而英國於2021年9月提出國家AI戰略(Natimal AI strategy),2023年提出「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I regulation」,此外印度、韓國、紐西蘭、新加坡、以色列、中國等也分別訂頒AI相關法規,指引、辦法等。

在台灣,科技部於2019年9月發布「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行政院通過: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司法院規劃:AI書寫判決系統,金管會:金融業運用AI之核心原則,數發部:增強繁中大型語言模型及算力合規性。又行政院提出之人工基本法,列明人工智慧治理之基本規範(已於2025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

施教授在演講結束前,提出下列觀點,供與會聽眾參考:

  • AI改變人類社會結構性之倫理與價值。
  • 以AI管控AI,造福人類。
  • 法律規範面對AI變革,捉襟見肘。
  • 法律未充分明確規範前,AI發展空間相對寬大。
  • AI發展,法律先行,提升自我企業成長。
  • 任何人與企業要做AI的主人。

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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