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神速,牽連不少法律問題,施教授首先以動物拍照之著作權為例,2011年英國自然攝影師史雷特(David Slater)到印尼蘇拉威西島野生保護區拍照,相機為印尼黑冠猴「納魯托」(Naruto)取走隨意拍照,99%照片模糊失焦,其中有納魯托露出牙齒狀似笑容之自拍照相當清楚,史雷特乃將二張照片放在書中及上網,引起網路瘋傳。維基百科認為納魯托才是照片作者。因美國法律禁止人類以外之動物擁有著作權,應歸為公共財。善待動物組織(PETA)則於2015年9月向舊金山聯邦法庭提出告訴,認為照片是納魯托主動拍攝擁有著作權,而史雷特藉書出售附有該自拍照賺錢,侵犯納魯托之權利。聯邦地區法官歐利克於2016年1月6日裁定:
「雖然美國國會和總統能夠把法律提供的保護擴及動物與人類,但動物不能擁有著作權。引起學者熱烈討論,由於攝影設備為史雷特所有,亦由其放置,本該攝影器材之著作照片應歸其取得著作權,不因係本人親自操作或合於其原來拍攝目的而非本人完成有所不同」。顯有不同之見解,施教授提出下列法律議題,要大家思考:
1.權利主體是否限於人類?
2.如非人類不得享有,則本案之照片著作權歸屬為何?
3.動物出於本能意識,如有權利義務行為,其法律效果歸屬為何?
4.在野外架設科技設備,設計動物操作,其權利義務歸由何主體?
5.人類強調尊重動物,何以不能享用著作權?
近來利用Chat GPT 生成的吉卜力風AI圖片,充滿宮崎駿風格,引發熱議,有人提出是否犯法疑問,日本民生黨議員詢問是否有著作權問題,文部科學省表示,根據日本著作權法,只有思想或情感透過創作方式表達,才被認為著作物受到保護;如為單純構想或風格,不在保障範圍,有識者仍懷疑存有灰色地帶。施教授也提出下列法律議題,並予解釋:
1.作品依照吉卜力的創作生成,是否踩到法律紅線?
2.所謂畫風、風格、線條、色彩、主題之表達,是創作技巧或也是思想或情感之表達?
3.類似吉卜力風的AI圖片,是否需具體模仿角色或場景,構成衍生著作方涉及侵權?
4.吉卜力風是否與著作物存有高度相似性,近似是否以原作為基礎生成,涉及侵權之判斷基準。
5.畫風之元素已商標註冊,予以拷貝、仿用,致高度近似,有無商標權侵犯之問題?
6.AI吉卜力風如應用到商品上,致消費者誤信,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問題?
7.AI生成吉卜力風格之圖片,有無侵害著作權人之名譽權或人格權?
再者,空拍的法律問題,施老師舉例: 郭永明喜歡拍攝,後來迷上空拍機到處拍照,某日空拍一華麗別墅,相當好奇,查知為某名人宅邸,乃將含有人的影像放在FB等社交媒體任人觀覽,網友紛紛按讚,謝謝分享,試問是否有什麼法律問題:
1.是否侵害隱私?
2.是否侵害肖像權、人格權?
3.是否侵害名譽權?
4.是否無故侵害住宅、附連土地?
5.是否無故窺視、竊聽秘密?
6.是否違反民用航空法
7.是否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多年來,科技與奇幻電影推陳出新,處處超時代、超現實,呈現諸多虛擬、理想,編織的世界,紛紛出現仿生人、生化人、複製人、機器人、模擬人等角色,甚而有同時出現之場景,各有自主性與互動關係,讓很多人感覺「很陌生的熟悉人」「很熟悉的陌生人」試想有下列法律議題,施老師直白指出,必挑戰現有法律思維與制度:
1.各種「人」所為,在法律定位如何?
2.法律所定之權利主體之衝擊為何?
3.各種「人」所為,由何人負最後責任?
4.法律承認各種人之存在整體,法律規範與秩序如何安排?
5.利用各種「人」從事不法行為或犯罪,如何究罰?
在社群通訊媒體互動溝通,已成生活之習性,但很多人忽略其嚴重性,施教授特別強調,例如用LINE傳給秘書:「東窗」,成為勾串之証據;又如對於致送之禮物,要老公確認,成為背信的明証,因之這些互動的信息,成為訴訟的鐵證,而且這個死的證物,賴也賴不掉。
又有人會傳送私密照片,例如: 李通無意中看到同業陳彰一張吃女生豆腐的 肢體動作,乃微信傳給其友人阮寧,被阮太太看到,告知李通太太,引發家庭革命,陳彰怒告李通散步私密影像罪(刑法§319-1),李通抗辯:覺得是有趣才傳,而且只傳給阮寧,又不是公開,怎麼會是犯罪?但法律可不是如此。
另有人用Telegram討論事務,當颱風吹落P二樓陽台之遮雨棚,撞壞停在小巷Q之豪車,Q以Telegram告知P修車費用124萬元,P回應別家修車廠估價才40萬元,二人討論十來回,P下最後通牒,超過50萬元免談,Q訴之法院輸贏,主張P已答允賠償,只是金額還沒喬好,P求教之律師也婉言雙方上開對談P容易被認為已承認有責任,官司不好打。
董事長郭清至翠蘭餐廳用餐後,在封閉型群組批判,位平安路某大樓旁之餐廳菜色不佳,口感不好,服務也差,是家下三濫餐廳,翠蘭發出要郭清道歉,郭清認為特定群組哪算公開,翠蘭堅持要告,郭清認所述真實,而且沒有指明哪家餐廳,哪有什麼誹謗?施教授提醒同學不要大意。
事實上,社群網路功能,什麼都有(應有盡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而且很容易洞悉使用者資訊:
→網路活動、習性
→購物型態、傾向
→財務狀況、經濟能力
→身心狀態、健康情形
→政治觀點、取向
這些產生很深遠的影響,等於個人資料大放送,自己出賣自己,成為沒有隱私的世界,形成公開表演場所,結果法律意識混淆,形同沒有人在意保護自己,似此個人資訊被控制,變成長期被追蹤,讓社群媒體掌握使用者動靜與證據,就是個資法也難以保護隱私。
AI科技應用日益普通,涉及之法律責任,施教授特別以圖表明示。
| 項目 | 態樣 | 罪名 |
| 校園人際
(年輕人) |
群組霸凌、侮辱老師同學,散布不利留言
社交媒體攻擊,偷拍、散布私密照 公開分手後情侶私密照、分享破解程式、駭入帳號等 |
刑法恐嚇、妨礙名譽等
性侵害 影像犯罪防制法 電腦犯罪 |
| 企業活動 | 洩漏、竊取客戶名單、科技新技術、商業秘密 | 營業秘密法 |
| 智慧財產 | 仿冒侵害各種智慧財產,如盜版影音、文字、仿冒商品、竊取技術等
又下載分享盜版遊戲、音樂、電影等 |
著作權法
專利權法 商標權法 品種權法 |
| 類別 | 行為 | 法律規範 |
| 言論 | 公然侮辱
誹謗 傳播不實訊息、謠言 散布仇視仇恨性言論 |
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妨害信用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 社維法 性平法 |
| 個資
隱私 |
散布個人電話、住址、病史、相片、私密影像等隱私 | 個人資料保護法
性影像防制法 刑法妨害秘密罪 |
| 影像
相片 |
借用、轉傳他人相片、影像 | 著作權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交易
買賣等 |
假買賣(賣假球、手遊點數)
假投資 網路詐騙 不實廣告 金錢糾紛 |
公平交易法
消保法 詐欺罪 |
AI科技發展必然促發法制革新,施教授有所闡述。首先談AI治理方面,究竟是管制或放寬?監管或自由?低度或高度監管?涉及技術競賽利基,內涵包括倫理機制、資料治理、資安確保、風險沙盒、法制推進、法律規範落實,在具體策略上,倫理機制明確性,作好制度上治理,需要整體性立法管理,業者更需有職業倫理。
又AI法制革新面臨之挑戰,AI科技,不是單一之技術,需要結合、融合、構建,而法制變革跟不上AI科技,形成AI科技挑戰法律思維,AI科技也挑戰現有法律制度,加上AI科技演算黑箱,挑戰法律透明原則,在跨境法律上也是協調困難,甚且AI科技造成法制顛覆性挑戰,是否賦予AI機器人法律主體性?又基因編輯、仿生技術等挑戰是否侵及人類價值?有關產品分層責任機制,如何建構,極需法律界積極研發。
AI法律基本思維,施老師認為:
- AI需有AI倫理規範以供遵循。
- 認明應用有高低不等之風險。
- 市場運作固是自由發揮,需有共同自律組織與規則。
- AI核心原則應包括,負責任、控風險、被信賴。
- 目標在實現人類中心之社會,保障人類和平自由發展。
有關AI科技倫理規範,有下列數點需考量:(1)道德準則作為法律規範之指引;(2)倫理規則之基本原則,以人為本、透明安全、可控信任、均衡福祉、保障責任等;(3)世界各國應訂有倫理規範,行業運用AI指引規範、AI運用風險控管網領、推動資安防護體系準則、訂頒遵法機制綱要等;(4)推動AI法制整體建構。
在法制思維,施教授也說明:
- 目標:不是形式性立法,應有制度性立法。
- 問題因應:不能只現象立法,需有前瞻性立法。
- 解方:不是回應式立法,應是體系性立法。
又AI法律制度之變革,暨深且大,施老師指此涵容,法律體系、法律典章制度、法律架構、法律規範、作業規則、實施準則等。
在AI行業法律之增修部分範圍甚廣,例如銀行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條例、無人載具與創新科技實驗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路法、資通安全管理法、電信法、各類電傳廣播法、洗錢法規等。
增訂新法律方面,如AI科技基本法、晶片法、數位科技法、深智AI科技防止侵害隱私法規、利用AI詐欺不法之防制懲罰法規、生成式AI智慧財產披露法之研修等。
施老師對個人AI主權化,指出係個人擁有專屬的AI,對自己的AI代理人及AI系統有自主權、控制權、對AI模型有所有權、使用權、對AI使用之資料、知識庫、記憶有充分管理權、對AI有完整自主權,決定如何代表自己言行、對AI可自己決定如何與人互動、交易等。
另外個人AI主權的法律議題,有數位人格的延伸、資料隱私保存、自主權、決定權之保障、主導權、控制權之行使、延伸死亡後遺產之繼承、數位分身之權益歸屬、數位遺屬之法律性質、生前契約留與後代之效力、數位身分之更改問題、侵權行為與賠償等。
法制之調整當然涉及司法訴訟之變革,建置新的司法規則與程序、引用AI為司法輔助工具、巨量司法數據之運用,以提升準確性、提高犯罪治理能力、降低司法成本、AI偵審階段工具化、重視數位証據、區塊鏈科技應用於法庭証據,用AI書寫判決書,以AI訂出量刑參考標準等。
歐盟委員會於2023年6月14日通過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al Intelligence Act,AI Act),2024年7月12日,歐洲議會正式通過《AI法案》,並於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其後於2023年起推行數位服務法、資料治理法、數據法、數位資料法、歐盟AI沙河機制,自2026起施行產品責任指令修正案,也發布AI自願承諾機制,相信未來AI法制必更多更週全。
盤點歐盟法律條例,有一套相當完備的法律體系,內含多層次法律架構,而且各國均有實施策略與要求。一般核心觀念則為:(1)AI之設計、開發、部署需尊重隱私、平等、不歧視與人類尊嚴。(2)AI不應完全取代人類決策,特別是在司法、醫療等關鍵場景,易言之,AI應受人類監督。(3)對於生成式AI及高風險系統,必須具備可解釋性、可追性,並明示其為AI。(4)要求訓練數據具代表性、無偏差,並有完整紀錄,還有(5)歐盟統籌ACT之實施,由各國執行與檢查。(6)同時劃設容許紅線,非採取更嚴格的規範措施,在促進產業發展和保障基本人權之間尋求平衡點,透過歐盟資訊安全戰略、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以及數位治理法等法規,打造發產AI的基礎建設,有支持此「風險基礎」治理模式,樂見禁止使用特定AI或列為高風險的作法。
美國白宮科技政策(OSTP)2022年發布《人工智慧權利憲章》(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是以人為本的權利框架,五大核心原則(Five Principles)分別為,(1).安全且有效的系統(safe and Effective Systems)、(2).免於演算法歧視(Ai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s)、(3).數據隱私(Data Privacy)、(4).知情與透明(Notice and Explanation)、(5).人工干預與上訴機會(Human Alternatives Consideration,and Fallback)。
日本於2017年7月公布:「為進行國際議論之AI開發指引」,2019年3月公布:「以人為本之AI社會原則」,2019年6月公布:AI戰略2019,進而於2025年5月28日制定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及應用推進法。
澳洲於2023年5月提出「The State of AI Gouernance in Australia」報告,再於2023年6月1號公布支持負責之AI意見徵詢文件(Supper ting responsible AI:discussionpaper),而英國於2021年9月提出國家AI戰略(Natimal AI strategy),2023年提出「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I regulation」,此外印度、韓國、紐西蘭、新加坡、以色列、中國等也分別訂頒AI相關法規,指引、辦法等。
在台灣,科技部於2019年9月發布「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行政院通過:行政院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司法院規劃:AI書寫判決系統,金管會:金融業運用AI之核心原則,數發部:增強繁中大型語言模型及算力合規性。又行政院提出之人工基本法,列明人工智慧治理之基本規範(已於2025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
施教授在演講結束前,提出下列觀點,供與會聽眾參考:
- AI改變人類社會結構性之倫理與價值。
- 以AI管控AI,造福人類。
- 法律規範面對AI變革,捉襟見肘。
- 法律未充分明確規範前,AI發展空間相對寬大。
- AI發展,法律先行,提升自我企業成長。
- 任何人與企業要做AI的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