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科技趋势 法律新视界

科技发展神速,牵连不少法律问题,施教授首先以动物拍照之著作权为例,2011年英国自然摄影师史雷特(David Slater)到印尼苏拉威西岛野生保护区拍照,相机为印尼黑冠猴「纳鲁托」(Naruto)取走随意拍照,99%照片模糊失焦,其中有纳鲁托露出牙齿状似笑容之自拍照相当清楚,史雷特乃将二张照片放在书中及上网,引起网路疯传。维基百科认为纳鲁托才是照片作者。因美国法律禁止人类以外之动物拥有著作权,应归为公共财。善待动物组织(PETA)则于2015年9月向旧金山联邦法庭提出告诉,认为照片是纳鲁托主动拍摄拥有著作权,而史雷特藉书出售附有该自拍照赚钱,侵犯纳鲁托之权利。联邦地区法官欧利克于2016年1月6日裁定:

「虽然美国国会和总统能够把法律提供的保护扩及动物与人类,但动物不能拥有著作权。引起学者热烈讨论,由于摄影设备为史雷特所有,亦由其放置,本该摄影器材之著作照片应归其取得著作权,不因系本人亲自操作或合于其原来拍摄目的而非本人完成有所不同」。显有不同之见解,施教授提出下列法律议题,要大家思考:

1.权利主体是否限于人类?

2.如非人类不得享有,则本案之照片著作权归属为何?

3.动物出于本能意识,如有权利义务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为何?

4.在野外架设科技设备,设计动物操作,其权利义务归由何主体?

5.人类强调尊重动物,何以不能享用著作权?

近来利用Chat GPT 生成的吉卜力风AI图片,充满宫崎骏风格,引发热议,有人提出是否犯法疑问,日本民生党议员询问是否有著作权问题,文部科学省表示,根据日本著作权法,只有思想或情感透过创作方式表达,才被认为著作物受到保护;如为单纯构想或风格,不在保障范围,有识者仍怀疑存有灰色地带。施教授也提出下列法律议题,并予解释:

1.作品依照吉卜力的创作生成,是否踩到法律红线?

2.所谓画风、风格、线条、色彩、主题之表达,是创作技巧或也是思想或情感之表达?

3.类似吉卜力风的AI图片,是否需具体模仿角色或场景,构成衍生著作方涉及侵权?

4.吉卜力风是否与著作物存有高度相似性,近似是否以原作为基础生成,涉及侵权之判断基准。

5.画风之元素已商标注册,予以拷贝、仿用,致高度近似,有无商标权侵犯之问题?

6.AI吉卜力风如应用到商品上,致消费者误信,是否有不正当竞争问题?

7.AI生成吉卜力风格之图片,有无侵害著作权人之名誉权或人格权?

再者,空拍的法律问题,施老师举例: 郭永明喜欢拍摄,后来迷上空拍机到处拍照,某日空拍一华丽别墅,相当好奇,查知为某名人宅邸,乃将含有人的影像放在FB等社交媒体任人观览,网友纷纷按赞,谢谢分享,试问是否有什么法律问题:

1.是否侵害隐私?

2.是否侵害肖像权、人格权?

3.是否侵害名誉权?

4.是否无故侵害住宅、附连土地?

5.是否无故窥视、窃听秘密?

6.是否违反民用航空法

7.是否违反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

多年来,科技与奇幻电影推陈出新,处处超时代、超现实,呈现诸多虚拟、理想,编织的世界,纷纷出现仿生人、生化人、复制人、机器人、模拟人等角色,甚而有同时出现之场景,各有自主性与互动关系,让很多人感觉「很陌生的熟悉人」「很熟悉的陌生人」试想有下列法律议题,施老师直白指出,必挑战现有法律思维与制度:

1.各种「人」所为,在法律定位如何?

2.法律所定之权利主体之冲击为何?

3.各种「人」所为,由何人负最后责任?

4.法律承认各种人之存在整体,法律规范与秩序如何安排?

5.利用各种「人」从事不法行为或犯罪,如何究罚?

在社群通讯媒体互动沟通,已成生活之习性,但很多人忽略其严重性,施教授特别强调,例如用LINE传给秘书:「东窗」,成为勾串之証据;又如对于致送之礼物,要老公确认,成为背信的明証,因之这些互动的信息,成为诉讼的铁证,而且这个死的证物,赖也赖不掉。

又有人会传送私密照片,例如: 李通无意中看到同业陈彰一张吃女生豆腐的 肢体动作,乃微信传给其友人阮宁,被阮太太看到,告知李通太太,引发家庭革命,陈彰怒告李通散步私密影像罪(刑法§319-1),李通抗辩:觉得是有趣才传,而且只传给阮宁,又不是公开,怎么会是犯罪?但法律可不是如此。

另有人用Telegram讨论事务,当台风吹落P二楼阳台之遮雨棚,撞坏停在小巷Q之豪车,Q以Telegram告知P修车费用124万元,P回应别家修车厂估价才40万元,二人讨论十来回,P下最后通牒,超过50万元免谈,Q诉之法院输赢,主张P已答允赔偿,只是金额还没乔好,P求教之律师也婉言双方上开对谈P容易被认为已承认有责任,官司不好打。

董事长郭清至翠兰餐厅用餐后,在封闭型群组批判,位平安路某大楼旁之餐厅菜色不佳,口感不好,服务也差,是家下三滥餐厅,翠兰发出要郭清道歉,郭清认为特定群组哪算公开,翠兰坚持要告,郭清认所述真实,而且没有指明哪家餐厅,哪有什么诽谤?施教授提醒同学不要大意。

事实上,社群网路功能,什么都有(应有尽有),什么都卖,什么都不奇怪,而且很容易洞悉使用者资讯:

→网路活动、习性

→购物型态、倾向

→财务状况、经济能力

→身心状态、健康情形

→政治观点、取向

这些产生很深远的影响,等于个人资料大放送,自己出卖自己,成为没有隐私的世界,形成公开表演场所,结果法律意识混淆,形同没有人在意保护自己,似此个人资讯被控制,变成长期被追踪,让社群媒体掌握使用者动静与证据,就是个资法也难以保护隐私。

AI科技应用日益普通,涉及之法律责任,施教授特别以图表明示。

项目 态样 罪名
校园人际

(年轻人)

群组霸凌、侮辱老师同学,散布不利留言

社交媒体攻击,偷拍、散布私密照

公开分手后情侣私密照、分享破解程式、骇入帐号等

刑法恐吓、妨碍名誉等

性侵害

影像犯罪防制法

电脑犯罪

企业活动 泄漏、窃取客户名单、科技新技术、商业秘密 营业秘密法
智慧财产 仿冒侵害各种智慧财产,如盗版影音、文字、仿冒商品、窃取技术等

又下载分享盗版游戏、音乐、电影等

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

商标权法

品种权法

 

类别 行为 法律规范
言论 公然侮辱

诽谤

传播不实讯息、谣言

散布仇视仇恨性言论

公然侮辱罪

诽谤罪

妨害信用罪

个人资料保护法

社维法

性平法

个资

隐私

散布个人电话、住址、病史、相片、私密影像等隐私 个人资料保护法

性影像防制法

刑法妨害秘密罪

影像

相片

借用、转传他人相片、影像 著作权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

交易

买卖等

假买卖(卖假球、手游点数)

假投资

网路诈骗

不实广告

金钱纠纷

公平交易法

消保法

诈欺罪

AI科技发展必然促发法制革新,施教授有所阐述。首先谈AI治理方面,究竟是管制或放宽?监管或自由?低度或高度监管?涉及技术竞赛利基,内涵包括伦理机制、资料治理、资安确保、风险沙盒、法制推进、法律规范落实,在具体策略上,伦理机制明确性,作好制度上治理,需要整体性立法管理,业者更需有职业伦理。

又AI法制革新面临之挑战,AI科技,不是单一之技术,需要结合、融合、构建,而法制变革跟不上AI科技,形成AI科技挑战法律思维,AI科技也挑战现有法律制度,加上AI科技演算黑箱,挑战法律透明原则,在跨境法律上也是协调困难,甚且AI科技造成法制颠覆性挑战,是否赋予AI机器人法律主体性?又基因编辑、仿生技术等挑战是否侵及人类价值?有关产品分层责任机制,如何建构,极需法律界积极研发。

AI法律基本思维,施老师认为:

  1. AI需有AI伦理规范以供遵循。
  2. 认明应用有高低不等之风险。
  3. 市场运作固是自由发挥,需有共同自律组织与规则。
  4. AI核心原则应包括,负责任、控风险、被信赖。
  5. 目标在实现人类中心之社会,保障人类和平自由发展。

有关AI科技伦理规范,有下列数点需考量:(1)道德准则作为法律规范之指引;(2)伦理规则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透明安全、可控信任、均衡福祉、保障责任等;(3)世界各国应订有伦理规范,行业运用AI指引规范、AI运用风险控管网领、推动资安防护体系准则、订颁遵法机制纲要等;(4)推动AI法制整体建构。

在法制思维,施教授也说明:

  1. 目标:不是形式性立法,应有制度性立法。
  2. 问题因应:不能只现象立法,需有前瞻性立法。
  3. 解方:不是回应式立法,应是体系性立法。

又AI法律制度之变革,暨深且大,施老师指此涵容,法律体系、法律典章制度、法律架构、法律规范、作业规则、实施准则等。

在AI行业法律之增修部分范围甚广,例如银行法、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条例、无人载具与创新科技实验条例、个人资料保护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法、资通安全管理法、电信法、各类电传广播法、洗钱法规等。

增订新法律方面,如AI科技基本法、晶片法、数位科技法、深智AI科技防止侵害隐私法规、利用AI诈欺不法之防制惩罚法规、生成式AI智慧财产披露法之研修等。

施老师对个人AI主权化,指出系个人拥有专属的AI,对自己的AI代理人及AI系统有自主权、控制权、对AI模型有所有权、使用权、对AI使用之资料、知识库、记忆有充分管理权、对AI有完整自主权,决定如何代表自己言行、对AI可自己决定如何与人互动、交易等。

另外个人AI主权的法律议题,有数位人格的延伸、资料隐私保存、自主权、决定权之保障、主导权、控制权之行使、延伸死亡后遗产之继承、数位分身之权益归属、数位遗属之法律性质、生前契约留与后代之效力、数位身分之更改问题、侵权行为与赔偿等。

法制之调整当然涉及司法诉讼之变革,建置新的司法规则与程序、引用AI为司法辅助工具、巨量司法数据之运用,以提升准确性、提高犯罪治理能力、降低司法成本、AI侦审阶段工具化、重视数位証据、区块链科技应用于法庭証据,用AI书写判决书,以AI订出量刑参考标准等。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al Intelligence Act,AI Act),2024年7月12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AI法案》,并于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其后于2023年起推行数位服务法、资料治理法、数据法、数位资料法、欧盟AI沙河机制,自2026起施行产品责任指令修正案,也发布AI自愿承诺机制,相信未来AI法制必更多更周全。

盘点欧盟法律条例,有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含多层次法律架构,而且各国均有实施策略与要求。一般核心观念则为:(1)AI之设计、开发、部署需尊重隐私、平等、不歧视与人类尊严。(2)AI不应完全取代人类决策,特别是在司法、医疗等关键场景,易言之,AI应受人类监督。(3)对于生成式AI及高风险系统,必须具备可解释性、可追性,并明示其为AI。(4)要求训练数据具代表性、无偏差,并有完整纪录,还有(5)欧盟统筹ACT之实施,由各国执行与检查。(6)同时划设容许红线,非采取更严格的规范措施,在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点,透过欧盟资讯安全战略、数位服务法、数位市场法以及数位治理法等法规,打造发产AI的基础建设,有支持此「风险基础」治理模式,乐见禁止使用特定AI或列为高风险的作法。

美国白宫科技政策(OSTP)2022年发布《人工智慧权利宪章》(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是以人为本的权利框架,五大核心原则(Five Principles)分别为,(1).安全且有效的系统(safe and Effective Systems)、(2).免于演算法歧视(Ai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s)、(3).数据隐私(Data Privacy)、(4).知情与透明(Notice and Explanation)、(5).人工干预与上诉机会(Human Alternatives Consideration,and Fallback)。

日本于2017年7月公布:「为进行国际议论之AI开发指引」,2019年3月公布:「以人为本之AI社会原则」,2019年6月公布:AI战略2019,进而于2025年5月28日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推进法。

澳洲于2023年5月提出「The State of AI Gouernance in Australia」报告,再于2023年6月1号公布支持负责之AI意见征询文件(Supper ting responsible AI:discussionpaper),而英国于2021年9月提出国家AI战略(Natimal AI strategy),2023年提出「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I regulation」,此外印度、韩国、纽西兰、新加坡、以色列、中国等也分别订颁AI相关法规,指引、办法等。

在台湾,科技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人工智慧科研发展指引」,行政院通过:行政院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司法院规划:AI书写判决系统,金管会:金融业运用AI之核心原则,数发部:增强繁中大型语言模型及算力合规性。又行政院提出之人工基本法,列明人工智慧治理之基本规范(已于2025年12月29日三读通过)。

施教授在演讲结束前,提出下列观点,供与会听众参考:

  • AI改变人类社会结构性之伦理与价值。
  • 以AI管控AI,造福人类。
  • 法律规范面对AI变革,捉襟见肘。
  • 法律未充分明确规范前,AI发展空间相对宽大。
  • AI发展,法律先行,提升自我企业成长。
  • 任何人与企业要做AI的主人。

中华法律风险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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