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神速,牵连不少法律问题,施教授首先以动物拍照之著作权为例,2011年英国自然摄影师史雷特(David Slater)到印尼苏拉威西岛野生保护区拍照,相机为印尼黑冠猴「纳鲁托」(Naruto)取走随意拍照,99%照片模糊失焦,其中有纳鲁托露出牙齿状似笑容之自拍照相当清楚,史雷特乃将二张照片放在书中及上网,引起网路疯传。维基百科认为纳鲁托才是照片作者。因美国法律禁止人类以外之动物拥有著作权,应归为公共财。善待动物组织(PETA)则于2015年9月向旧金山联邦法庭提出告诉,认为照片是纳鲁托主动拍摄拥有著作权,而史雷特藉书出售附有该自拍照赚钱,侵犯纳鲁托之权利。联邦地区法官欧利克于2016年1月6日裁定:
「虽然美国国会和总统能够把法律提供的保护扩及动物与人类,但动物不能拥有著作权。引起学者热烈讨论,由于摄影设备为史雷特所有,亦由其放置,本该摄影器材之著作照片应归其取得著作权,不因系本人亲自操作或合于其原来拍摄目的而非本人完成有所不同」。显有不同之见解,施教授提出下列法律议题,要大家思考:
1.权利主体是否限于人类?
2.如非人类不得享有,则本案之照片著作权归属为何?
3.动物出于本能意识,如有权利义务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为何?
4.在野外架设科技设备,设计动物操作,其权利义务归由何主体?
5.人类强调尊重动物,何以不能享用著作权?
近来利用Chat GPT 生成的吉卜力风AI图片,充满宫崎骏风格,引发热议,有人提出是否犯法疑问,日本民生党议员询问是否有著作权问题,文部科学省表示,根据日本著作权法,只有思想或情感透过创作方式表达,才被认为著作物受到保护;如为单纯构想或风格,不在保障范围,有识者仍怀疑存有灰色地带。施教授也提出下列法律议题,并予解释:
1.作品依照吉卜力的创作生成,是否踩到法律红线?
2.所谓画风、风格、线条、色彩、主题之表达,是创作技巧或也是思想或情感之表达?
3.类似吉卜力风的AI图片,是否需具体模仿角色或场景,构成衍生著作方涉及侵权?
4.吉卜力风是否与著作物存有高度相似性,近似是否以原作为基础生成,涉及侵权之判断基准。
5.画风之元素已商标注册,予以拷贝、仿用,致高度近似,有无商标权侵犯之问题?
6.AI吉卜力风如应用到商品上,致消费者误信,是否有不正当竞争问题?
7.AI生成吉卜力风格之图片,有无侵害著作权人之名誉权或人格权?
再者,空拍的法律问题,施老师举例: 郭永明喜欢拍摄,后来迷上空拍机到处拍照,某日空拍一华丽别墅,相当好奇,查知为某名人宅邸,乃将含有人的影像放在FB等社交媒体任人观览,网友纷纷按赞,谢谢分享,试问是否有什么法律问题:
1.是否侵害隐私?
2.是否侵害肖像权、人格权?
3.是否侵害名誉权?
4.是否无故侵害住宅、附连土地?
5.是否无故窥视、窃听秘密?
6.是否违反民用航空法
7.是否违反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
多年来,科技与奇幻电影推陈出新,处处超时代、超现实,呈现诸多虚拟、理想,编织的世界,纷纷出现仿生人、生化人、复制人、机器人、模拟人等角色,甚而有同时出现之场景,各有自主性与互动关系,让很多人感觉「很陌生的熟悉人」「很熟悉的陌生人」试想有下列法律议题,施老师直白指出,必挑战现有法律思维与制度:
1.各种「人」所为,在法律定位如何?
2.法律所定之权利主体之冲击为何?
3.各种「人」所为,由何人负最后责任?
4.法律承认各种人之存在整体,法律规范与秩序如何安排?
5.利用各种「人」从事不法行为或犯罪,如何究罚?
在社群通讯媒体互动沟通,已成生活之习性,但很多人忽略其严重性,施教授特别强调,例如用LINE传给秘书:「东窗」,成为勾串之証据;又如对于致送之礼物,要老公确认,成为背信的明証,因之这些互动的信息,成为诉讼的铁证,而且这个死的证物,赖也赖不掉。
又有人会传送私密照片,例如: 李通无意中看到同业陈彰一张吃女生豆腐的 肢体动作,乃微信传给其友人阮宁,被阮太太看到,告知李通太太,引发家庭革命,陈彰怒告李通散步私密影像罪(刑法§319-1),李通抗辩:觉得是有趣才传,而且只传给阮宁,又不是公开,怎么会是犯罪?但法律可不是如此。
另有人用Telegram讨论事务,当台风吹落P二楼阳台之遮雨棚,撞坏停在小巷Q之豪车,Q以Telegram告知P修车费用124万元,P回应别家修车厂估价才40万元,二人讨论十来回,P下最后通牒,超过50万元免谈,Q诉之法院输赢,主张P已答允赔偿,只是金额还没乔好,P求教之律师也婉言双方上开对谈P容易被认为已承认有责任,官司不好打。
董事长郭清至翠兰餐厅用餐后,在封闭型群组批判,位平安路某大楼旁之餐厅菜色不佳,口感不好,服务也差,是家下三滥餐厅,翠兰发出要郭清道歉,郭清认为特定群组哪算公开,翠兰坚持要告,郭清认所述真实,而且没有指明哪家餐厅,哪有什么诽谤?施教授提醒同学不要大意。
事实上,社群网路功能,什么都有(应有尽有),什么都卖,什么都不奇怪,而且很容易洞悉使用者资讯:
→网路活动、习性
→购物型态、倾向
→财务状况、经济能力
→身心状态、健康情形
→政治观点、取向
这些产生很深远的影响,等于个人资料大放送,自己出卖自己,成为没有隐私的世界,形成公开表演场所,结果法律意识混淆,形同没有人在意保护自己,似此个人资讯被控制,变成长期被追踪,让社群媒体掌握使用者动静与证据,就是个资法也难以保护隐私。
AI科技应用日益普通,涉及之法律责任,施教授特别以图表明示。
| 项目 | 态样 | 罪名 |
| 校园人际
(年轻人) |
群组霸凌、侮辱老师同学,散布不利留言
社交媒体攻击,偷拍、散布私密照 公开分手后情侣私密照、分享破解程式、骇入帐号等 |
刑法恐吓、妨碍名誉等
性侵害 影像犯罪防制法 电脑犯罪 |
| 企业活动 | 泄漏、窃取客户名单、科技新技术、商业秘密 | 营业秘密法 |
| 智慧财产 | 仿冒侵害各种智慧财产,如盗版影音、文字、仿冒商品、窃取技术等
又下载分享盗版游戏、音乐、电影等 |
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 商标权法 品种权法 |
| 类别 | 行为 | 法律规范 |
| 言论 | 公然侮辱
诽谤 传播不实讯息、谣言 散布仇视仇恨性言论 |
公然侮辱罪
诽谤罪 妨害信用罪 个人资料保护法 社维法 性平法 |
| 个资
隐私 |
散布个人电话、住址、病史、相片、私密影像等隐私 | 个人资料保护法
性影像防制法 刑法妨害秘密罪 |
| 影像
相片 |
借用、转传他人相片、影像 | 著作权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 |
| 交易
买卖等 |
假买卖(卖假球、手游点数)
假投资 网路诈骗 不实广告 金钱纠纷 |
公平交易法
消保法 诈欺罪 |
AI科技发展必然促发法制革新,施教授有所阐述。首先谈AI治理方面,究竟是管制或放宽?监管或自由?低度或高度监管?涉及技术竞赛利基,内涵包括伦理机制、资料治理、资安确保、风险沙盒、法制推进、法律规范落实,在具体策略上,伦理机制明确性,作好制度上治理,需要整体性立法管理,业者更需有职业伦理。
又AI法制革新面临之挑战,AI科技,不是单一之技术,需要结合、融合、构建,而法制变革跟不上AI科技,形成AI科技挑战法律思维,AI科技也挑战现有法律制度,加上AI科技演算黑箱,挑战法律透明原则,在跨境法律上也是协调困难,甚且AI科技造成法制颠覆性挑战,是否赋予AI机器人法律主体性?又基因编辑、仿生技术等挑战是否侵及人类价值?有关产品分层责任机制,如何建构,极需法律界积极研发。
AI法律基本思维,施老师认为:
- AI需有AI伦理规范以供遵循。
- 认明应用有高低不等之风险。
- 市场运作固是自由发挥,需有共同自律组织与规则。
- AI核心原则应包括,负责任、控风险、被信赖。
- 目标在实现人类中心之社会,保障人类和平自由发展。
有关AI科技伦理规范,有下列数点需考量:(1)道德准则作为法律规范之指引;(2)伦理规则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透明安全、可控信任、均衡福祉、保障责任等;(3)世界各国应订有伦理规范,行业运用AI指引规范、AI运用风险控管网领、推动资安防护体系准则、订颁遵法机制纲要等;(4)推动AI法制整体建构。
在法制思维,施教授也说明:
- 目标:不是形式性立法,应有制度性立法。
- 问题因应:不能只现象立法,需有前瞻性立法。
- 解方:不是回应式立法,应是体系性立法。
又AI法律制度之变革,暨深且大,施老师指此涵容,法律体系、法律典章制度、法律架构、法律规范、作业规则、实施准则等。
在AI行业法律之增修部分范围甚广,例如银行法、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条例、无人载具与创新科技实验条例、个人资料保护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路法、资通安全管理法、电信法、各类电传广播法、洗钱法规等。
增订新法律方面,如AI科技基本法、晶片法、数位科技法、深智AI科技防止侵害隐私法规、利用AI诈欺不法之防制惩罚法规、生成式AI智慧财产披露法之研修等。
施老师对个人AI主权化,指出系个人拥有专属的AI,对自己的AI代理人及AI系统有自主权、控制权、对AI模型有所有权、使用权、对AI使用之资料、知识库、记忆有充分管理权、对AI有完整自主权,决定如何代表自己言行、对AI可自己决定如何与人互动、交易等。
另外个人AI主权的法律议题,有数位人格的延伸、资料隐私保存、自主权、决定权之保障、主导权、控制权之行使、延伸死亡后遗产之继承、数位分身之权益归属、数位遗属之法律性质、生前契约留与后代之效力、数位身分之更改问题、侵权行为与赔偿等。
法制之调整当然涉及司法诉讼之变革,建置新的司法规则与程序、引用AI为司法辅助工具、巨量司法数据之运用,以提升准确性、提高犯罪治理能力、降低司法成本、AI侦审阶段工具化、重视数位証据、区块链科技应用于法庭証据,用AI书写判决书,以AI订出量刑参考标准等。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14日通过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al Intelligence Act,AI Act),2024年7月12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AI法案》,并于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其后于2023年起推行数位服务法、资料治理法、数据法、数位资料法、欧盟AI沙河机制,自2026起施行产品责任指令修正案,也发布AI自愿承诺机制,相信未来AI法制必更多更周全。
盘点欧盟法律条例,有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含多层次法律架构,而且各国均有实施策略与要求。一般核心观念则为:(1)AI之设计、开发、部署需尊重隐私、平等、不歧视与人类尊严。(2)AI不应完全取代人类决策,特别是在司法、医疗等关键场景,易言之,AI应受人类监督。(3)对于生成式AI及高风险系统,必须具备可解释性、可追性,并明示其为AI。(4)要求训练数据具代表性、无偏差,并有完整纪录,还有(5)欧盟统筹ACT之实施,由各国执行与检查。(6)同时划设容许红线,非采取更严格的规范措施,在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点,透过欧盟资讯安全战略、数位服务法、数位市场法以及数位治理法等法规,打造发产AI的基础建设,有支持此「风险基础」治理模式,乐见禁止使用特定AI或列为高风险的作法。
美国白宫科技政策(OSTP)2022年发布《人工智慧权利宪章》(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是以人为本的权利框架,五大核心原则(Five Principles)分别为,(1).安全且有效的系统(safe and Effective Systems)、(2).免于演算法歧视(Aigorithmic 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s)、(3).数据隐私(Data Privacy)、(4).知情与透明(Notice and Explanation)、(5).人工干预与上诉机会(Human Alternatives Consideration,and Fallback)。
日本于2017年7月公布:「为进行国际议论之AI开发指引」,2019年3月公布:「以人为本之AI社会原则」,2019年6月公布:AI战略2019,进而于2025年5月28日制定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推进法。
澳洲于2023年5月提出「The State of AI Gouernance in Australia」报告,再于2023年6月1号公布支持负责之AI意见征询文件(Supper ting responsible AI:discussionpaper),而英国于2021年9月提出国家AI战略(Natimal AI strategy),2023年提出「A proinnovation approach to I regulation」,此外印度、韩国、纽西兰、新加坡、以色列、中国等也分别订颁AI相关法规,指引、办法等。
在台湾,科技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人工智慧科研发展指引」,行政院通过:行政院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司法院规划:AI书写判决系统,金管会:金融业运用AI之核心原则,数发部:增强繁中大型语言模型及算力合规性。又行政院提出之人工基本法,列明人工智慧治理之基本规范(已于2025年12月29日三读通过)。
施教授在演讲结束前,提出下列观点,供与会听众参考:
- AI改变人类社会结构性之伦理与价值。
- 以AI管控AI,造福人类。
- 法律规范面对AI变革,捉襟见肘。
- 法律未充分明确规范前,AI发展空间相对宽大。
- AI发展,法律先行,提升自我企业成长。
- 任何人与企业要做AI的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