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應用AI 法律風險觀測

AI又稱機器智慧,指由人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通常是指通過電腦實現之智慧,代表將人類所賦予之智能,判斷情感等以電子電路之型態展現出來,目前最新的電腦,具有人類智識與行為,並擁有學習、推理、判斷能力解決問題,細譯而言,機器人本來是機件之組合體,因融入人工智慧,而能創造思考、記憶及學習能力。

依AI科技之進步、實用性,已從一般生活、社會事務到各企業都廣泛在應用,其層面越來越大,鏈接AI程度越來越深,影響力已更立即及深遠,涉及法律風險也越多,施教授就特別以幾個行業之應用來說明。

現在各大醫院引進AI科技,推進精準醫療,應用層面越來越多,對人力之節約,醫療功效之提升,助益良多,例如AI醫療判讀正確達87%至90%、AI眼科醫師誤診率比醫師低、AI辨識新舊骨折快速又減少誤診,而且協助醫療診斷,如血液、尿液檢驗快準,對偏遠地區之醫師更成為得力助手,專家預告未來系統診斷,會明確告知:什麼人會生病?病人生什麼病?病人如何診療?如何提供療程?

最近有醫療機構導入AI技術,協助整理病例、臨床紀錄與專業文書,減少醫護及醫療團隊的文書時間,讓醫護能把更多時間還給病人,這在法律評價上,AI技術為醫療業務執行之工具,未來必越來越多AI之使用。

再者AI在醫療體系之運用,依賴AI越來越深、運用AI越來越廣、且能促進平等醫療,開創資訊平等,富窮同享AI動能,如健康保健與延長壽命等,更重要的是醫療行為翻轉,例如告知義務、醫療常規、醫病關係等,尤其醫療常規是否會經由大數據得來的常規,而變更其標準,而病患提供生成式AI之醫療資訊告知醫師,醫師是否接受,將成難題,倘若醫師未接受,病患或家屬認影響治療成效,是否觸及告知義務之實質影響力,均是法律課題。

關於AI在醫療上法律角色,會有下列看法:

(一)是醫療機械:AI是純工具,由醫師操縱,醫師負法律責任。

(二)AI功能升級:AI協助診斷工具,提供很重要資訊、是輔佐人,而醫師是診斷治療主體,負法律責任

(三)AI自行醫療診斷手術:AI醫療科技進步到可獨立醫療業務,則其法律地位如何?必衝擊法律制度及法律規範。

我國健保資料庫非常完整,有其研究、醫療等大用途,但是醫療保健之數據是病患極為隱私私密之數據,是人類最深層、最核心的隱私,當初蒐集之目的,利用範圍等有其法律界線,如洩漏醫療大數據,將有法律責任,如用於醫療行為外,有侵權問題,而販售等不當使用醫療數據,更而是侵害隱私與個資,而有不同之民刑事責任。

金融AI科技應用日廣,包括行動支付、綠色放款、智財保護、AI理財以及主管監理科技等,均讓金融與AI科技累密鏈結,提升金融服務成效。

有關金融AI科技與法律議題甚廣,施教授在演講中提到涉及之法律事項,並在演講大綱中,列述如下:

(1)個資與隱私保護:

—蒐集客戶交易、信用紀錄、社群行為

—大量使用客戶資料、進行風險、信用評估、行為探測等

—目的特定性、利用正當性、比例原則問題

—數據安全與穩定,保護客戶權益

—流通傳輸境外資訊之合規原則

—申訴機制

(2)公平交易法則

—防止數位排除弱勢作法

—避免預算法歧視

—明確公平對客

—健全稽核機制

—申訴與救濟機制

(3)智慧財產權方面:

—模型訓練資料之合法性

—模型之著作權

—模型之營業秘密

—與第三方平台合作之風險防範

—侵權與責任

(4)健全法遵包括:

—銀行法、金融法、證券交易法等

—金融監理沙盒法規

—黑箱模型風險控管

—商業模式與機器判讀衝突之解釋

—錯失之法律責任

—AI對客戶偏見影響之防止

(5)風險控管與責任則涵蓋:

—AI判讀偏差與歧視之風險控制

—系統瑕疵之風險責任

—AI系統錯誤與侵害權益

—AI失誤致金融異常,放款錯誤與責任

(6)金融監理機制需:

—法令齊備

—公平待客原則之實踐

—金融高密度監理

—監督合規科技

—AI法遵科技踐行

—防範金融犯罪作為

AI科技與百行百業鏈結必然越來越緊密,以建築為例,應用AI科技必能增加收益,AI也將使建築更聰明,更符合人性,目前AI是工具,是業務得力助手,還不能獨立決策,人類還是作專業最終決策者,但對AI責任需有釐清:

  • AI供應商與建築師責任之界線
  • AI資料蒐集之合規性
  • AI演算法之正確性
  • 跨專業間合作責任之分際
  • 主管機關建立AI模型之審查認可程序

AI與建築業的鏈結可作如下觀察:

  1. AI(人工智慧)在建築業可形成「智慧建築生態鏈(Smart Construction Ecosystem)」,涵蓋從構思→設計→施工→維運→行銷的全流程。
  2. AI不只輔助設計或施工,可逐步讓建築優質化,而且成為生產鏈優化工具(Productivity Optimizer),建立提升以人為本之建築觀。
  3. AI在設計階段之應用,透過AI演算法生成多組平面與立面配置之設計方案,催化結構強度、採光、造價、碳排等指標快速優化,並且可以修補設計之缺陷,BIM結合AI,可自動辨識設計衝突(clash detection)、預測材料需求、模擬施工順序,更能輔助碳排節能,AI分析建築能耗,優化節能設計(如自然通風、太陽方位、遮陽角度,並預測建築生命週期碳排。
  4. AI在建造與施工之應用:

(1)自動化施工

導入AI機械人協同施工系統,執行紮鐵砌磚、3D列印混凝土建築、焊接、塗裝等重複性高工作,可解緩人力不足之困難。

(2)智慧工地

運用電腦視覺(Computer Vision)監控施工現場安全、辨識工人依規佩戴防護具。首透過影像辨識比對BIM模型與現場照片,提出進度報告,快速有據。

(3)預控性維護

AI可預測設備與機具何時可能故障,並分析感測器數據,提前調度維修或更換零件。

另外AI生成設計部分,設計圖樣參考抄襲他人設計圖,有侵害智慧財產問題,關於AI生成的設計(平面、立面圖)

(1)基本觀念

─著作權限人類創作而來

(2)以AI補助生成

─著作權屬建築師或操作者,需予釐清

(3)完全由AI生成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需以契約約明

(4)契約約定

─業主在委託契約約定所生成圖樣之著作權歸屬及使用範圍

打響企業形象及商品品牌,是行業長期以來慣用手法,以往傳統搜尋引擎優化之目標是提升網頁在搜尋引擎中的排名,爭取用戶點擊,而新興SEO(生成式引擎優化,Generative Engine Optimization),則透過優化線上內容,讓AI模型容易引用品牌資訊,在回答使用者訊問時,被AI生成的回答輕易被提及,使品牌能見度大大提高,如此,品牌若未能出現在AI答案中,形同品牌未存在,實際上AI推薦或引用出現之品牌,未必真實公正,此等商業操作,相信會成為企業打響品牌之捷徑,但長期以後,必重擊AI之可信度。

又行行業業應用AI科技,必然會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當前生成式AI係機器根據現有之大量數據,使用AI技術自主學習瞭解人類創造內容資料集內的模式和關係,創立且生成新的文字、圖片、音樂、音訊和影片等內容。

分析AI創作之特性,能夠通過使用學習軟體產生新的想法、模仿人類神經網路的配置,可創作出獨一無二的作品,而且電腦變得更快,更有能力,更有創造力。因具有不同層次的複雜性和藝術價值,是以機器和其他形式的AI可能會成為創作及中心舞台。

隨著現在高科技的發展,著作的法律已一直在變動,此由網路電腦科技的快速發展,世界各國政府亦隨之修改增訂各種法律。目前以網路機器如google翻譯團體所完成的翻譯成果,隨著大數據和大量資料庫的建制,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的突破,網路翻譯機越趨成熟,法律觀念改變,有認為要有著作權法保護,成為引起各方關注之議題。

又許多新興科技的相互結合應用,如APP程式應用,數位匯流、智慧型手機影像處理照相、自動修圖、攝影著作等,是否都具有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律要件?越來越多藉由新興高科技軟體所直接創作的作品,經常是機器型式自動產出,在法律詮釋上,我們是否要擴大著作人的意義,而跳脫過去傳統的法律思維,認為必須有「人類」直接從事創作的規範方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進而考慮承認直接甚或間接人工智慧產出的成果,只要客觀事實上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可承認其作為一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

再者,AI外觀上,擷取原畫作內容→消化→重組→調整→拼湊組合→原畫作之新圖形,論者有兩種意見:

1.有原創性(仍表現其風格、畫作技巧、個性)

2.無原創性

美國「最近進入天堂」「Zarga of the Dawn」申請著作權被拒,依美國智財局1070420解釋,不具著作權,除非僅用AI來單純機械式操作,則成果表達之著作權由自然人、法人享有。

施教授提及減少侵害著作權之作法:

  1. 人機協作
  2. 將Chat GPT等成品加輔新資訊、新創意、新美學,符合合理使用之原創,儘量融入自己的創作成分。
  3. 思考

①減少全部生成②不能完全依賴AI創作③加入個人創作④增加自己原創之特性

再者AI參考他人作品或機件圖形,涉及之法律問題:

→AI作品已從繪畫、音樂著作到文書寫作工程圖形。

→以指令透過生成式AI創作時,可能會衍生抄襲、版權等問題

→人機協作創作歌曲、畫作,法律權利義務如何界定,以減緩侵權之疑慮

→AI生成源源音樂新作品,AI公司是否需揭露生成模型之著作權資料,避免有無侵權問題

著作權保護精神創作、有強烈屬人性,專利權保護重視技術構思之應用,充滿實作特性、屬物性強,以專利來保護演算法相關的發明,依現行的規範架構而言,以電腦軟體之專利審查規範為討論基礎,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要件判斷,又商業方法專利(business method patents)主要經由電腦軟體來執行,故電腦軟體與商業方法間具有一定之關聯性,電腦軟體是否具有可專利性,對於商業方法具有某程度之影響。美國對於商業方法專利,一般學理認為只要符合專利之要件,即可授予專利權。相對於美國,歐洲學理上持較為保守之態度。

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AI機器無法擁有專利權,而各國專利局、美國聯邦上諸法院判決之見解,未趨一致,一般認為AI不能為發明人,是目前法律傾向,所以人機協作取得專利權是當前方向。

內鬼竊錄科技公司商業機密,經常出現,如某電池材料公司專案經理任職不久,三個月內竊領營業機密的配方、製程、設計及設備研發等5861個檔案,造成近20億元損失,期間與對手企業赴上海考察,經法院裁定羈押,檢察官已予起訴,外界質疑:

  1. 剛任職員工何以輕易能竊錄機密配方?
  2. 何以能登入公司電腦系統,挑選需要檔案?
  3. 何以可繞過檔案外在警示安全系統?
  4. 何以能順利重製於個人隨身碟攜出公司?
  5. 何以能竊錄甚多公司核心關鍵性技術檔案?
  6. 資料系統是自薦式或外包,法律責任為何?
  7. 企業之資安管理?

企業界如何保護營業秘密,施老師強調依其分類有二,依技術型營業秘密或管理型營業秘密,而有不同作法之保護網,務必周密詳實,建立保護機制,有效控管執行。

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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