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与诉讼辅导管道

目前社会上对于法律扶助与诉讼辅导甚为重视,开办免费之咨询之管道相当多,为供一般人了解,可参考下列管道寻找合适之辅导方式洽商:

一、司法机关诉讼辅导

各检察机关与法院,在门口均设有为民服务中心,其中诉讼辅导为服务之重要项目,以法院为例,可洽办下列事项:

(一)查询案件进行情形。

(二)辅导报到、递状、缴费。

(三)代缮书状。

(四)洽请平民法律扶助。

(五)洽请阅览卷宗。24小时开放,限律师。

(六)代售司法状纸及影印。

(七)收发部门:

1.收受当事人所提出之书状及函件。

2.代书邮票:当事人于递送书状时,可于同一柜台一并补缴邮票。

3.收裁判费、勘验旅费、发放刑事证人日旅费及核退保证金。

(八)办理具保责付停止羁押手续:不收任何费用

(九)发还刑事扣押物品。

二、政府机关

(一)各级地方政府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部分乡镇、市公所均排有法律服务时间,商请律师顾问为民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二)国防部

国防部为辅导军人、军眷民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在各级法院所在地聘任律师免费服务;其服务对象包括义务役与志愿役军人,如有需要,洽连队长官或军事审判机关转介。

(三)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在各地荣民服务处设有法律顾问,由律师担任,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为荣民提供法律服务。

三、律师公会

依律师法规定,律师公会需办理平民法律扶助,全国各地律师公会均有此项服务,可当面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修改诉讼内容;清寒者,可义务出庭辩护。

四、法律扶助基金会

目前已设立法律扶助基金会,也在各地设立分会,聘请律师免费服务,其服务项目为法律咨询、调解、撰拟法律文件、代理或辩护诉讼案件等。

五、大学法律服务社

设有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之大学院校,大多数设有法律服务社,由高年级同学或研究所为民众当面解答法律问题,部分学校尚作电话或书面解答服务,寒暑假期间组队至各县市服务,为确保服务品质,均有老师或义务律师担任指导。

六、社会团体

(一)热心之社会团体聘请义务律师为民服务之情形越来越多,如台北市、高雄市台北县等妇女会,妇女福利服务中心、全国总工会、台湾省公会、人权协会、残障联谊会、晚晴协会、励馨基金会等提供不同面相之服务,例如解答法律程序救济途径、实体纠纷解决方案等。

(二)另各政党亦均聘请律师作诉讼辅导。

七、民意代表

各级民意代表为提高服务效能,在其服务处聘请专人或律师协助解决法律疑难问题。

八、第三审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

(一)为无资力人之权益,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三第二项规定,发布「第三审法院为无资力人选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办法」。

(二)具体内容:

1.第三审法院为上诉人选任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应自执行律师职务五年以上,成绩优良、品德良好者选任之;律师曾任法官或检察官者,前项执行律师职务期间应并计其法官或检察官之服务年资。

2.第三审法院得参考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及各地区律师公会推荐符合前条规定之律师选任之。

3.律师为第三审被上诉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亲等内之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不得被选任为第三审上诉人之诉讼代理人。

4.被选任之律师有前项情形者,应自行辞退。

5.第三审法院被选任之律师不适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选任之。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选任者,亦同。

6.本办法于第三审法院为被上诉人选任律师者,准用之。

中华法律风险管理学会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