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不斷轉變,社會對於醫療行為之想法已不再如同過去傳統之思維,從醫事倫理以觀,已由絕對主義之社會論出發,逐漸改為以病人之利益為中心,醫病關係本體上之父權思維,認為醫院有權自主轉為病人自主之契約模式,在民智提升,民意高漲,權利意識抬頭等社會底層力量不斷發揮其效應下,使得現階段醫療服務面臨許多重大的挑戰,認為醫療人員是醫療照護服務之提供者,病人為醫院之顧客,是醫療消費者,病人對於醫療過程有權了解與參與,使醫療人員面臨更大之挑戰。
從醫療社會發展觀察,在過失失權時代,整體社會對於醫師評價極高,尊崇為高知識分子,為社會菁英、意見領袖與地方仕紳,在醫療過程,有極高之主控權,在當時醫療環境下,醫師以權威方式,專業不可侵犯之態勢診療,一般人又不易獲取醫療資訊,醫療知識淺薄,對於醫師心生畏懼,期待醫師妙手回春,治癒疾病,可說尊重有加,信服有方,醫師的指示形同聖旨,自然唯命是從對於醫師之處方與醫囑內容,醫病關係之緊密度強、信賴度高,縱有醫療上之問題,病人較容易忍讓退縮,醫病間之問題,相對為少。
隨著社會進步整體醫療環境已發生質變,衛生主管機關也積極介入醫療領域法制上對於病人權利之保障,也逐漸在醫療法、醫師法、醫事專業人員之人員法令中規範,衛生主管機關更要求醫療體系重視病人之權益,如知的權利、安全的權利、品質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健康醫療環境的權利等,其中知的權利,已廣泛為病人與家屬行使,當其主張知的權利,醫護須履行告知義務,由病人行使同意或反對,是對病人自主權之尊重,顯示病人主體性越來越強,基此,當醫院欠缺重視病人權利觀點,未做好醫療服務,引致病家不滿意時,將成為風險源之一。
依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委託醫事鑑定案件,從1987年至2011年間,共有7,829件,其中刑事6,179件,民事案件占1,255件。在醫療科別上,外科2,684件占34.30%,內科2,169件占27.72%,婦產科1,145件占14.63%,兒科623件占7.96%,合計84.62%,再由2002年計至2011年各年度之案件,2002年為456件、2003年為457件,2004年為443件,2005年為373件,2006年416件,2007年367件,2008年為450件,2009年為546件,2010年486件,2011年為566件,其間各年度之受託鑑定案件,固然非逐年增加,但明顯未大幅降低,而自2008年起,醫療糾紛案件則有相對增加趨勢。
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多端,也有不同類型,分析其原因為:(1)病人或家屬不了解、(2)不滿醫療態度、時程、(3)對醫療人員服務有意見,要求道歉、(4)診療過程有意見、(5)加害人不明、(6)醫療關係信賴不足、(7)病人或家屬意見不一、(8)意見領袖影響、(9)希望減收費用、(10)醫療行為有疏失、(11)有家屬好訟等,防範醫療糾紛之發生,需依據醫院診所之規模、設備、管理、醫療人員專業技術、水平等,採取風險因應對策。
醫療體系之法律風險對策,主要以預防管理為主,做好法律風險預測、識別、衡量及評定,將引發法律風險的危險因素和容易引發風險的關鍵環節進行控制,並排除影響之因素,針對本醫療體系之特性,訂頒具體之防範措施,提高醫院員工風險識別和風險處理能力,從法律源頭上遏制其風險之發生,切記忽略預防管理,存著有法律事故再行處理,屆時縱使神仙亦難伸援手,運用在醫療行為之過失防範最具實益。
有關建立醫療體系法律風險體系與變化之策略,本人在醫病關係與法律風險衡量防範一書中,提出下列具體作法:
一、營造醫療生命共同體信念
二、提昇醫護人員之專業知識
三、加強員工法律風險意識
四、建置法律風險與管理機制
五、做好法律諮詢與法務管理工作
六、強化醫療責任保險效能
七、營造優質法律風險防範文化
事實上,台灣醫病關係雖因社會變遷而有變動,但基本上仍有相當信賴基礎,醫療人員只要體認服務之對象為病人,除需具備豐富醫療知能,培育優質醫療技術外,最重要在於能與病人有良好的溝通,讓病人與家屬感覺受到尊重及尊嚴,必能增進醫病關係,減少誤會與紛爭,達到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