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规事件之责任与裁罚之程序

甲、交通事故之法律责任与处理程序

由于国人对于遵守交通规则之意愿与精神不足,以致常有交通违规行为或车祸事故之发生,而各该违法、触法之行为,将受到法律之制裁,而带来下列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凡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禁止之行为,各有不同之处罚规定,如吊销驾照、吊扣驾照、罚锾、参加安全讲习等,此类通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简称为违规事件,其处罚程序系由警察局或监理所裁决,如有不服,再向法院声明异议,不可提起诉愿。

(二)民事责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凡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驾驶人驾车如有不慎发生车祸,致他人受伤死亡,即为侵权行为,自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肇事者与被害人或其家属不能达成和解,被害人或其家属将会循由民事诉讼程序诉请法院判决肇事者(及其雇用人)赔偿,此谓之民事事件。另外亦得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责任:肇事者因其过失行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伤,应负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过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过失伤害罪责,前者通常由检察官相验后自动检举侦办,被害人家属亦得告诉,后者,则须被害人或配偶等提出告诉。经检察官起诉后,由法院交通法庭审理,判处其刑责。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论汽车或机车之驾驶人,往往会因其过失行为,同时须担负上开二种或三种责任,此时,分由不同程序来处理。一般人对此不了解,往往以「我已被罚锾怎么还要判罪?」「我已被判刑,为何还要赔钱?」「我已赔钱或判刑了,为何还要吊销驾照」等等来抗辩或表示不服,事实上,都是错误之观念。

法院办理交通有关之案件,为期能专业化,达到迅速之要求,大部分均设有交通法庭办理,因之,交通法庭审判的交通案件有两大类:道路管理主管机关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为之处分,受处分人如有不服,所提起之声明异议案件。涉及刑事责任之道路交通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乙、现行民用航空法、大众捷运法、铁路法、公路法以及各大众捷运、航空、铁公路法规对于损害赔偿,均有规定,最高可达三百万元,须参用时,可查阅各该法规办理。

丙、民事赔偿责任与法定赔偿责任之竞合

(一)上述有关大众捷运、航空、铁路、汽车运输业行车事故赔偿之标准,一目了然,被害人或家属依之请求赔偿或补助简易方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请求并无冲突,被害人可依自己状况就二者择一请求。

(二)又因他人犯罪而受害致死亡之家属或重伤害之被害人,可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请求补偿,死亡之被害人家属可请求医疗费、殡葬费、扶养费用,最高金额合计为一百七十万元;重伤被害人请求医疗费、劳动能之丧失减少,及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额合计为一百三十万元。

丁、酒后驾车之测试观察

(一)为确保路上行车安全,刑法增订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明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如汽车)而驾驶者,最重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何谓不能安全驾驶,各方意见不一,内政部警政署乃于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八九)警署交字第○四九四七九号函订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案件测试观察纪录表」转发各警察单位于取缔酒后驾车等案件时,依表据实填制,以强化酒后驾车等案件之证据力,目前各警察机关依此表登载,报请检察官参办。

(三)酒后驾车,如达不能安全驾驶程度,目前各地方法院判处三至六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罚金(依个案事实有不同刑度)。

戊、违规行为之取缔与处罚之裁决

一、违规行为之取缔

违规事件由执行交通勤务人员或稽查人员负责稽查取缔。查获违规事件后,当场填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以通知联交付违规人,单上载明违规的时间、地点、事项以及应到案的时间与处所。如有冒名签署该单收受联者,构成刑法第二百十条之伪造私文书罪。

二、违规人收到通知单后之处理方法

违规人在收到通知单后,应作下列处理:

1.如果违规事件符合得自动缴纳罚锾的情形,可不经裁决,自动缴纳罚锾。

2.如不能自动缴纳者,应于十天内到通知单所指定之处所听候裁决。

三、自动缴纳罚锾

违规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行为,在指定到庭时间内,持该案「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到案,并承认查获违规者举发的事实与违规情形相符,而愿自动缴纳罚锾者,可不经裁决,而自动缴纳。

自动缴纳罚锾,可以按照处罚条款所定罚锾的最低额缴清结案。例如汽车司机行经学校,乱鸣喇叭,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应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如自动缴纳,只须缴纳一百元。

四、裁决处罚

负责裁决处罚之机关,因违规行为之种类而有不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者,由监理所等公路主管机关裁决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者,由警察机关裁决处罚;又该二机关可以联合设立裁决所,负责裁决。

裁决之方式有三:

1.得自动缴纳罚锾事件,自送达通知单后逾十日未缴纳者。

裁决机关于十日期满之翌日依照违规行为法定罚锾最高额迳行判决,并且严格执行。例如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汽车驾驶人在禁止停车处任意停车,得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如逾期不自动缴罚,裁决应缴罚锾四百元。

2.非得自动缴纳罚锾事件而被通知人(违规人)按时到案者。在讯问违规人或证人后,除有继续调查之必要,应即时裁决。但若当事人对举发事实承认属实或违规人承认举发事实,而委托他人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代为到案接受处罚,得不经讯问直接裁决。

3.非得自动缴纳罚锾事件而被通知人接获通知单后逾十日未到案接受处理者。

裁决机关应参酌稽查取缔人员处理意见,在法定罚度内公平斟酌,迳行裁决。

五、裁决之执行

裁决,原则上由原裁决机关执行。但下列情形,由原裁决机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1.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经裁决后逾十日未向管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又不依裁决缴纳罚锾,且无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可资易处吊扣者,主管机关得就原处分之罚锾加倍处罚,逾十日再不缴纳者。

2.自动缴纳罚锾事件逾期不缴纳,经依法定罚锾最高额裁决,于裁决书送达逾十日未声明异议,亦未缴纳罚锾者。

己、声明异议案件

受裁决人即受处罚人,于接到裁决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声明异议,但自动缴纳罚锾事件,经缴纳结案者,不得提出异议,关于异议之程序如下:

(1)声明异议,应以司法状纸,叙述异议之理由,提出于原处分机关为之。原处分机关应于接受异议书状后五日内,将该案卷宗及有关证物,送交该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

(2)原处分机关就声明异议之理由,得提出意见书;交通法庭认为有必要时,亦得限期命其提出。

(3)声明异议,无停止执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执行者,不在此限。

(4)交通法庭就声明异议之案件,必要时,得讯问受处分人及其他关系人,并得传唤证人,命行鉴定,实施勘验。

(5)交通法庭认声明异议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异议权已经丧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补正者,应先定期命为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即予驳回。交通法庭认为声明异议无理由者,应以裁定驳回之。

(6)交通法庭认为声明异议有理由或声明异议虽无理由而原处分不当或违法者,应以裁定将原处分经声明异议部分撤销,并自为裁定,但因原处分机关无管辖权而撤销之者,应移送有管辖权之机关。

(7)受处分人得舍弃其声明异议权。于裁定前,并得撤回之。

(8)受处分人对于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所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为抗告。

(9)抗告程序原则上准用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10)交通法庭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的裁定确定后,有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的效力。如果原裁决已经执行,原裁决机关依其裁定意旨变更执行。

庚、交通民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

一、民事事件之处理

交通事故之被害人或家属向肇事人或其雇用人请求损害赔偿时,与一般民事纠纷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相同,并需缴纳裁判费用。

二、刑事案件之处理

交通案件一经发生,立即由警察机关受理调查,移送检察官侦查,若有死亡情形并报请检察官相验尸体,协助检察官处理现场,搜集证据。检察官依其侦查所得之事证,决定是否起诉,若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时,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经查明肇事人有过失,则判处其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之罪责,若证据证明无过失,则判处无罪。

检察官或法院侦审交通案件,为供办案之参考,得函请当地县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责任。鉴定结果,如当事人不服或检察官或法官认有疑义时,得送请省市覆议鉴定单位覆议。交通法庭在审理交通案件时,应注意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加重或减轻其刑:

1.汽车或机车驾驶人,无照驾车或争道行驶人行道或有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伤害罪或杀人罪等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汽车驾驶人在快车道依规定驾车行驶,因行人或慢车不依规定擅自进入快车道,因而造成伤亡,驾驶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减轻其刑。

三、附带民事诉讼

1.因道路交通犯罪行为而受损害之人,除得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也可以在道路交通刑事案件起诉后,于第二审辩论终结以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可以对于依民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赔偿损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据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判决,可以不必缴纳裁判费。

2.附带民事诉讼书状之范例,请参阅本书常用民刑诉讼书状格式所示内容。

四、申请车祸肇事现场图

不论前述民事或刑事诉讼,均需依据证据认定,其中以车祸肇事现场图为关键,因之,为提出有利于己之证据,最好向分驻所或派出所申请现场图,其程序甚为简便。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家属,得至分驻所(派出所)阅览有关资料,其范围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为限。又阅览应在派出所为之,不得携出并应慎防涂改增删,其中现场图部分得请求复印带走,此为免费服务,分驻所(派出所)一般均是随到随办。

辛、车祸责任之鉴定

甲、鉴定

一、鉴定机关

省(市)政府各区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暨国道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办理行车事故鉴定业务。

二、鉴定案件来源

鉴定委员会受理行车事故鉴定以经警察机关处理,并经行车事故当事人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车辆所有人申请,或经现场处理机关移送、司(军)法机关嘱托为限,但已鉴定或逾六个月以上等者不予鉴定。

三、鉴定之作业流程

(一)受理分案

(二)鉴定委员会受理行车事故鉴定案件,先予分案会前作业程序如下:

1.应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时进行现场会勘及资料蒐集。

2.必要时得函请处理机关及相关机关(构)提供有关资料,于十日内将资料送达。逾期未送达者,函请尽速补送。

3.最后制作案情摘要及印(绘)制现场图分送各委员先行研究。

(三)鉴定会议

1.委员出席会议

2.通知当事人列席

3.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1)车辆所有人及关系人。

(2)现场目击证人。

现场处理之宪警单位人员及相关机关(构)人员。

(3)专家学者。

其他有关机关之专业人员。

4.代理人

当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鉴定会议时,得由其家属或检具委托文件之代理人列席。

5.辅佐人

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于申请鉴定后,得向鉴定委员会以书面或于鉴定会议以言词陈明为当事人之辅佐人,死亡车祸案件,得以相关公益社团之代表人为当事人之辅佐人。

(四)鉴定程序

1.承办单位必要时并得请现场处理之宪警单位人员或相关机关(构)人员说明案情。

2.各方当事人报告事故经过情形。

3.列席人员补充说明。

4.出席委(职)员及列席专家学者对案情有疑义时,应及时提出询问,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说明解答,必要时实施勘验及检验,并作成纪录附卷备查。

5.现场目击证人报告。

6.列席专家学者报告。

7.出席委员阅览相关资料并听取上述相关人员报告后,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鉴定意见。

8.主席归纳委员鉴定意见作成结论,征求委员同意后列入纪录,委员并在纪录上亲自签署,作为制作鉴定意见书之依据。

(五)作成鉴定意见书

1.鉴定案件不得作成二个以上之不同结论。

2.鉴定意见书需记载:

(1)肇事经过。

(2)肇事分析:驾驶行为、佐证资料、路权归属、法规依据。

鉴定意见

a.双方当事人仅一方有过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无肇事因素表示之。

b.双方均有过失,且过失程度相同者,以同为肇事原因表示之。

c.双方均有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者,较重之一方以为肇事主因表示之;较轻之一方以为肇事次因表示之。

3.无法作成决议时,得将分析意见提供嘱托之司(军)法机关或申请人参考。

四、相关事项

(一)鉴定案件应自受理之翌日起二个月内鉴定完竣,并将鉴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或移送嘱托机关;因特殊事故,未能于前项期限完成鉴定者,得予延长,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并通知申请人、移送或嘱托机关。

(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覆议程序,鉴定意见书内应载明:「当事人对于鉴定委员会之鉴定有异议时,得于收受鉴定意见书之翌日起三十日内叙明理由向该管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申请覆议,但以一次为限。其已进入司(军)法程序者,应向审理该案之司(军)法机关声请转送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覆议」。

乙、鉴定覆议

一、鉴定覆议机关

省(市)政府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暨国道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办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

二、声请人

当事人或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车辆所有人对于鉴定委员会所作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得向该委员会辖区内覆议委员会申请覆议。

三、覆议对象

(一)各鉴定委员会所作鉴定意见。

(二)覆议案件其已进入司(军)法程序者,应向审理该案之司(军)法机关声请转送覆议委员会覆议。

(三)福建省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业务得委任所属金门县政府或连江县政府办理或委托台湾省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委员会办理。

四、处理流程

(一)受理收案

(二)会前作业程序

1.应先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时进行现场会勘及资料蒐集。

2.必要时得函请处理机关及相关机关(构)提供有关资料,于十日内将资料送达。逾期未送达者,函请尽速补送。

3.最后制作案情摘要及印(绘)制现场图分送各委员先行研究。

(三)覆议委员会开会

鉴定覆议会议程序如下:

1.主席报告出席委员人数及宣布开会。

2.按议程编列顺序逐案进行鉴定覆议。

3.案件鉴定覆议程序如次:

(1)承办人员宣读案情分析。

(2)当事人及相关列席人员说明。

(3)委员核对现场资料照片并研判原鉴定意见。

(4)出席委(职)员及列席专家学者对案情有疑义时,应及时提出询问,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说明解答,必要时实施勘验及检验,并作成纪录附卷备查。

(5)出席委(职)员于了解案情后,请有关之列席人员退席。

(6)列席专家学者报告。

(7)出席委员阅览相关资料并听取上述相关人员报告后,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鉴定意见。

(8)主席归纳委员鉴定意见作成结论,征求委员同意后列入纪录,委员并在纪录上亲自签署,作为制作鉴定覆议意见书之依据。

(四)作为鉴定覆议意见书

1.应载明申请人、当事人、一般状况、肇事经过、肇事分析、鉴定覆议意见书等项。

2.前项鉴定覆议意见内容应加注下列肇事主次因说明:

双方当事人仅一方有过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无肇事因素表示之。

(1)双方均有过失且过失程度相同者,以同为肇事原因表示之。

(2)双方均有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者,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较轻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五、相关事项

(一)鉴定覆议意见如维持原鉴定意见,则鉴定覆议意见书得以同意原鉴定意见表示之。

(二)无法做成决议时,得将分析意见提供嘱托之司(军)法机关或申请人参考,并副知原鉴定单位。

(三)鉴定覆议结论应在覆议会议后尽速回复嘱托之司(军)法机关或申请人参考,并副知原鉴定单位及其他当事人。

(四)鉴定覆议案件应自受理之翌日起二个月内完成鉴定覆议。但因特殊事故,未能于二个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长,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并通知嘱托机关或申请人。

 

中华法律风险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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