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与成因探究

施茂林

近年来经济蓬勃发展,各类新型商业活动推陈出新,远远超过现有法律规范的范围,例如尖端科技与趋势产业日益翻新、企业水准与垂直整合盛行、企业组织再造多样化、策略联盟与结合多角化、投资理财创新作法、企业并购多元性、财务运用趋极化、衍生性金融商品多层化、智慧财产权扩大保护、有形资产日益增多等,均涉及新法律之规整,其间存有相当复杂之法律风险,以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财经商业纠纷与争端,让社会警觉法律规范约制力之薄弱、企业经营人法律意识之低弱,如何促发企业在法律规制下正规经营,强化企业优良体质,成为重要之课题。

 

企业能否遵循法制行事,常系于企业负责人或主要经营团队之态度与观念,从社会常见之事例,可看出当前部分企业之错误作法,例如:隐入总裁以操控公司,即可免责,又如董事不管事,不会有法律责任,又如成立虚伪之关系企业,以为可增强企业实力;再如魁儡董事长可使问题减少,他如监察人职权很小、董事会开会,方便行事等等。如再从已发生琳琅满目之非常规营运行为规之,更令人叹为观止,凡此都与法律规范有违,甚至背道而驰。其涉及之法律问题多多,也可谓法律风险意识不高。

环顾世界各地与周遭环境,风险常存,逐步影响人类生存空间与环境,个人与家庭、公私部门、企业与团体均无法免除风险之困扰与危机。由于风险本具有不确定性,而在此不确定状态下所发生之机率可以估算,是以风险就是可以估算之机率,以管理方式评估风险之发生,作好风险管理,又在风险因素中,常伴随法律风险与事件,法律责任也如影随形,是以法律风险管理已为现代人生活与工作之重要理念。
企业只有对法律风险有充分之认识和防范,方能够得到平稳、健全地发展和壮大。企业若期望透过政商勾结、人际关系、甚至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纵可一时奏效,但常常适得其反,可能触犯法律。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而言,必须合理看待法律这一把「双刃剑」,以法律防范企业经营问题和解决企业经营问题,才是唯一经营企业正规途径,才能合理规避经营与管理法律风险。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一般习以其涉及之经济结果来衡断其危害性,此经济结果即财务之增减,大部分以损失为多,也是企业在评量其成本时,必需正视之问题,而风险(危险)因素,包括实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以及法律危险因素,其法律危险因素所带来之法律责任,常令企业担负重大之损失与损害。

法律风险(Legal Risk)逐渐被肯认,本文认为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在处理个人事务、企业工商营运、公务实务上,面临法律可能之损害(失)或法律责任,包括人身伤亡、费用增加、财产损失、税捐负担、法律案件成就、法律制裁之民、刑、行政责任等 ,其中源于法律规范或契约之约定。

长期研究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之运作,作法不一,有部分企业甚为重视,内部有完整之法务管理部门,聘有法律专业人员及法律顾问,充分介入各部门业务,提供法律咨商服务,并参与重要决策;有企业则设置法务单位,选用法律系毕业生,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部分企业则指派专人负责法律事件,必要时联系律师协助处理,其中有企业则无法律人才,亦忽略法律风险之存在与危害性。当然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常造成企业重大损害,也是海峡两岸诸多企业未作风险控管之结果 。
引致法律风险因素,可分正则法律风险与负则法律风险。前者与外来因素而存有隐性危险有关,盖企业本身正面经营,仍因法律规定、契约责任、员工观念、营运方式等,蕴藏有潜伏之法律风险,例如错不在我,而在契约对方不履行契约责任,又如法令会变动,伴随有法律修正之风险,再如员工罢工,增加成本风险,另如他人侵权行为产生法律风险,以及如同千面人之犯罪行为,致产品发生法律责任风险等。后者负则法律风险,导因于内部原因为多,如企业经营群掏空侵占、五鬼搬运、背信舞弊等,此等不法舞弊,常与主要负责人之遵法观念有密切关系,企业人常要求员工需要守法行为,提倡遵法文化,但本人不一定有诚挚守法遵法之意愿,形成企业法治是员工应遵行,其上位之本人,则不守法,仅以企业法制及法令规范约制企业,要求员工配合,以致企业重大贪渎不法经常出现。又如非法营业,如违禁物制造贩售、聘雇不法外劳,再不遵循法令规定,如食品添加不合规定添加物,均令企业因法律风险实现而负有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
在风险社会中,企业面临之风险林立,有战略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人事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从许多法律风险事例中,明显道出法律风险关系企业之生存与利润,有时还会成为企业送行者、有识者,一再指明法律风险管理必需纳采为经营与决策之重要思想指引。

企业法律风险类型态样众多,兹从定性、定量角度,列出其示意图:

法律风险与各种风险均为风险之一,但二者有其不同特性,法律风险源于法令规范与契约之约定,与其他风险之发生多样性有所不同,而法律风险之实现,常与不遵法、不重法或违法违约相关,其他风险常来自环境变化、外在因素,而且法律风险导致需负一定法律责任,包括刑罚、行政处罚及赔偿等,其他风险容易造成立即性之损失,如火灾、倒塌、爆炸等,惟两者仍依存互动关连性,就损害结果以观,法律风险责任可谓为其他风险之不可避免之后果,如同前述,谓为其他风险送行者,有其道理。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契约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二)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前者或许非企业本身所能主导(但可适度预防);后者由企业自身引起的法律风险比例较高,主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理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
再就法律风险发生之情形分类,可大分为法律资讯未充分认识与掌握法律应用时未有效掌握法律之风险、未有效避免受害损失以及未能做适度法律风险控管防范等。前者包含知法不足、法令未备、契约疏漏、争端解决失误等;后者则有被害受损、犯罪受罚、诉讼失误等。要有效管理法律风险,必需重视预测法律风险及确认法律风险因数,再鉴别风险发生率、危险之程度与危害之代价,进而评量风险策略,采择风险决策分类与降阻风险危害,随情境之变动调整风险趋势,达到风险控制目标。

企业自身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二)是部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重建工作等前期工作忽略法律之比重,或者疏忽大量法律规模或依凭主观意识误判法律情事。(三)营运或处理过程无懂得法律之人员参与;有的企业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事先预防作用。(四)是部分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者心存侥幸,或存在钻法律漏洞的错误心理。

企业风险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热门课题,国内企业经由国内外经济、科技及法律等冲击,开始重视风险管理,强化企业之风险管理能力,经由对风险之认知与衡量,厘订处理策略,据以执行,其以最少成本,达到风险管理之最大功效 ,其中部分企业也更深刻体认法律风险管理之重要性,部分企业大幅度雇用法务人员,成立法务部门,引进律师、顾问等。
法律风险之产生乃因法律有不足之处,或虽有法律但政府执行不力,导致钻营法律漏洞者乘虚而入。造成法律正义外表之挫伤,更重要的是司法之威信丧失。就经济层面而言,法律可为经济发展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市场机制,倘若法律之不周延造成法律风险,由于经济是一体的,则受害者不只是大众,也包括自认得利钻营法律漏洞者,因之,法律风险管理显然是攸关经营团队心态,营运行为法律关系,利润追求之合法性等。当内政管理系统发生问题时,外部监督机制必须介入,各主管机关如:金管会、经济部、检察机关、法院等必须行使其法定职权,防范或防阻法律风险发生。

从法律风险管理之角度而言,企业不能忽略法律与企业之依存性,应设法将法律规范融入企业经营理念,以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再从蓝海策略观察,企业如能有效结合法律要求,将之提升为经营之助力,必可开创更好之利润;又从预防性司法论,企业应充分了解司法之作为,当可防范不法行为之发生,法律人亦可藉之协助企业正当正规经营,达致多赢局面。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讯息与能力,需有正确认识,尤其行政调查(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或称行政检查(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职权加大,法律赋予权力增强,此在食品管理、公平交易、租税稽征、环保稽查等越来越明显,其伴随而来常有裁处罚锾等行政罚 ,企业需依据所经营之业务,密切注意法律之修正及主管机关检查、调查之力量以及法律效果。

 

中华法律风险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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